刘方旭先生:硕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7年6月,先后就职于上海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英代科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在瑞穗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其中2010年担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担任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5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起担任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3日担任兴业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9日起担任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7日起担任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5月18日担任兴业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兴业安保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2月18日担任兴业兴智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仍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在一年后以其曾提出辞职为由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这样的处理有效吗?不久前,苗先生被这个问题所困扰。
前不久,正在埋头工作的苗先生突然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在内部系统中给他发来的一段话:“公司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请尽快来办手续。”这个通知让他觉得有些没头没脑:“辞职?公司不会发错人了吧?”他仔细想了想,这才想起来,一年前,自己的确给公司写过一份辞职信。当时他与自己的上级意见不合,正在气头上的他愤而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当时公司并未批复。等怒气逐渐平息后,他也就恢复了正常工作,而公司也未提及对他的辞职要求如何处理。一年来,他渐渐淡忘了当初曾辞职的事。可是公司这时候批复他的辞职信,让他很是不解。他来到人力资源部,向王经理解释自己现在并无意离职。但王经理告诉他,他必须得走人,公司已经找好了接替他岗位的候选人并告诉他:“是你自己提出辞职的,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苗先生这才知道,原来当时公司没有反应,是因为找不到能接替他的人。苗先生反复据理力争,但仍然无法改变公司的态度。莫名其妙被“炒”,还连补偿都没有,让他无法接受。于是,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他一年前的辞职信,主张他是主动辞职的,公司不过是依法批复同意。
让苗先生高兴的是,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仲裁委认为,辞职权是形成权,在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辞职效果即成立,但这并不表示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用人单位就可以有无限期的处理主动权。一年前,苗先生虽主动提出辞职,最终却继续上班,公司也一直并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应视为苗先生收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而公司也默许了,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一年后提出要苗先生离职,已属于公司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即使协商一致解除,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却在拒绝协商、也拒绝支付补偿的情形下解雇苗先生,已构成违法解雇,理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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